您好,欢迎光临优辩网-铂虎刑事律师辩护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业务领域
 
 
刑事法规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服务范围 > 罪轻辩护 >  
  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是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常态,是在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情况下,根据案件情况而作出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辩护律师经过分析证据和法律,认为无罪辩护的成功率不高情况下,往往会选择罪轻辩护。
 
YES刑事律师在经办案件过程中,为更好保护当事人权益,不会轻易地选择无罪辩护,将会根据案件情况及法律规定非常审慎选择无罪辩护或者是罪轻辩护。在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犯罪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明智及务实的辩护策略。如您的亲友需进行罪轻辩护,可选择YES刑事辩护网律师为其辩护!


哪些地情况可以进行罪轻辩护?

罪轻辩护是司法实践中,刑事专业律师运用最广的一种辩护策略,怎么能够实现罪轻的目标,专业律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筛选,最终确定完整的辩护方略。

(一)刑事责任方面的辩护

1、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得判处死刑。

2、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刑法》第19条规定,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观恶性辩护

1、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或避险过当;

2、出于义愤惩治严重违法者的犯罪;

3、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

4、初犯,平时学习、工作表现良好(比较有效);

5、因民事纠纷等偶发事件刺激下的激情犯罪或突发性犯罪;

6、被他人教唆犯罪。

(三)过失犯罪辩护

1、根据《刑法》规定,有些犯罪,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的,可以进行过失犯罪的辩护;

2、根据刑法规定,有些犯罪只能是过失犯罪的,必须要求有严重的后果,可以对犯罪的后果进行辩护,从而达到罪轻的辩护。 

(四)单位犯罪辩护

有些犯罪,既可能是个人犯罪,也可能是单位犯罪的,根据我国单位犯罪的处罚规定和一般司法操作惯例,对单位使用财产刑,对自然人则从轻处罚,特别是没有死刑,因此可以提出单位犯罪的辩护。

(五)罪名辩护

被控告人虽然实施了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但律师辩护认为该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并不是公诉方所指控的刑罚较重的罪名,而是一个刑罚较轻的罪名,而以较轻刑罚的罪名进行的辩护。

(六)因果关系辩护

某些犯罪,其结果的发生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结果,辩护律师就其犯罪行为与犯罪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辩护。

(七)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共同犯罪中,可以进行犯罪作用与地位辩护。

(八)受害人过错辩护

在某些故意伤害、杀人或其他暴力犯罪案件中,受害人存在一定程度的过错,甚至受害人的这种过错是导致案件发生的直接原因,辩护律师以此为据,进行受害人过错的辩护。

(九)认罪悔罪态度辩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性犯罪的处罚,法院会酌情考虑被告人在事后的主观态度和采取的救济方式,如被告人坦白悔罪、缴纳罚金、自愿对受害人作出相应的赔偿,以及在经济犯罪中的主动退赃,诸如此类情形,都可导致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如何把握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

辩护方案必须是建立在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之上的,任何脱离案件证据和法律的辩护方案,均是空中楼阁,最终将无法得到法律支持。

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在当事人行为构成犯罪且作无罪辩护的方案不具有可行性的情况下,选择罪轻辩护不失为一个务实的辩护方案,能在法律的范围内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根据案件证据和法律的具体规定,可以作无罪辩护或者说无罪辩护具有可行性,辩护律师应该坚持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而不能作罪轻辩护。律师作罪轻辩护,涉及到当事人自由或者财产这样较高的权益,一定要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虽然律师有独立的辩护权,律师还是退出辩护为宜。作为当事人,也应该正视现实,强行要求律师不顾现实作无罪辩护并非明智的选择。

 

关于罪轻辩护的思路

1.轻罪辩护。

轻罪辩护也就是从行为的性质着手,指出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公诉机关指控罪名的犯罪构成,而可能符合一个处罚更轻的罪名。比如公诉机关指控当事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是根据案件证据和刑法的具体规定,当事人行为不符合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而可能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当然,这种性质之辩是建立在证据和法律之上的,任何脱离罔顾证据和法律而作的狡辩是没有意义的。

2.犯罪情节。

犯罪情节可以反映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主观恶性和危险性,从而对量刑有着重要影响,犯罪情节或者影响着基准刑的确定,或许对基准刑的调节起着重要作用。 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选择罪轻辩护之后,就要认真研究案件的犯罪情节,提出案件中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从而争取在量刑上获得从宽。

3.量刑情节。

顾 名思义,量刑情节就是对量刑起着调节作用的情节,以法律是否明确规定为标准,量刑情节可以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辩护律师不应仅满足于提出具体的从宽情 节,而且应该具体地提出该从宽情节对量刑的具体作用,比如从宽的幅度。 酌定情节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在罪轻辩护的过程中不可忽视,对于轻罪而言,悔 罪态度良好、被害人谅解等情节对是否能使用缓刑有着重大意义,对于死刑案件而言,被害人是否谅解这样的酌定情节也会起到重要意义。

4.认罪程序。

普通程序中的认罪答辩程序,可以作为被告人从宽处理的一个理由,在被告人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认罪的情况下,选择认罪答辩程序。可以从宽。

5.刑罚执行方式。

如果刑罚属于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辩护律师就应该认真地分析能否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刑事犯罪法定、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

一、法定量刑情节

(一)总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2、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胁从犯、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减轻处罚)。

3.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盲人、又聋又哑的人犯罪;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预备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4.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这在刑法中只有一个,那就是从犯。

5.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一般立功;教唆未遂;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未遂犯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

6.从重处罚:累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

7.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重大立功;我国有管辖权,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免除一定要写在第一位)

(二)分则常见的法定量刑情节

1.武装掩护走私的,从重处罚;

2.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从重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从重处罚;

5.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6.司法工作人员犯妨害作证罪,帮助当事人伪造、毁灭证据罪的,从重处罚;

7.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8.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9.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从重处罚;

10.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11.向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12.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3.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非法搜查、侵入他人住宅的,从重处罚;

14.国家工作人员刑讯逼供或者暴力取证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从重处罚;

15.犯受贿罪索贿的,从重处罚;

16.犯挪用公款罪,挪用特定款物如救灾、救济、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17.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淫秽的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从重处罚;

18.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罪处罚;

19.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

20.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邮件、电报、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

二、酌定情节

这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应当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这主要包括①犯罪的动机;②犯罪的手段;③犯罪的时间、地点;④犯罪结果;⑤犯罪对象;⑥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⑦犯罪后的态度;⑧前科等。

三、量刑情节的种类

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在1997年刑法中,总则不再有加重处罚。如果需要加重刑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规定,这一般是所谓的情节加重犯。

1.从重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较重的刑罚。

2.从轻处罚。在法定刑幅度内,适用相对于没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情况较轻的刑罚。需要注意的是,从重处罚并不意味着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上判处刑罚,从轻处罚也不意味着在法定刑的“中间线”以下判处刑罚。正确的做法是,先暂时排除犯罪人所具有的从重、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序,根据刑法估量应当判处什么刑罚,再考虑从重情节与从轻情节,从而确定应当宣告的刑罚。

3.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处罚有两种。其一、法 定的减轻处罚情节。这又分为两种情况。①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只有一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② 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刑罚有几个量刑幅度的情况下,减轻处罚就是判处低于与犯罪人所犯之罪具体相对应的该条文规定的量刑幅度最低刑的刑罚。其二、法外减轻 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4.免除处罚。作有罪宣告,但免除其刑罚处罚。

四、量刑情节的竞合

如果犯罪人有数个量刑情 节,应当分别予以考虑,而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比如犯罪人具有几个从轻情节,那应该对犯罪人在法定幅度内数次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相应的如果有 数个从重情节,也不能对其加重处罚。如果犯罪人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则应先考虑从严情节,在考虑从宽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