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1日审结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 2020年10月2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带着4只地笼来到长江干线望东大桥下游两公里北岸水域附近,将4只地笼放置在该水域。次日凌晨5时许,其在前往收取上述地笼时被民警抓获,民警现场扣押地笼4只、广州走私犯罪律师渔获物龙虾0.125公斤、江虾0.305公斤。经鉴定,涉案渔获物总价格为20.8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管制一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广州刑事律师所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参考社区影响评估意见,法院认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管制一年。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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