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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诈骗,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17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6日审结一宗诈骗罪案件。
       被告人齐某到被害人郭某2购物时与郭某1相识。齐某谎称自己认识工商银行的主任,给银行“垫资”能获取高额利润。在2019年2月至5月间,被告人齐某使用“周韵”“刘韵”的假名,广州律师事务所以前述理由向郭某1借钱并承诺支付郭某1高额利息,陆续骗取郭某1人民币130万元。齐某陆续归还郭某1部分本金及利息,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仍有663100元未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广州刑事律师所但指控的金额有误,法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当庭亦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齐某有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齐某并无自动投案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对其该项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对于其所提其他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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