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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9-07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3日审结一宗开设赌场罪案件。
       2016年2月初至同年4月17日,李某1(已判决)伙同被告人季某某及李某2、夏某、彭某、胡某、谢某1、翁某、谢某2、罗某(均已判决)、欧某、罗某2、李某2(均另案处理)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李集街卫星村李家港湾附近空地、新洲区仓埠街方杨一荒废鸡场、红安县太平桥镇谢家寨晒屋咀湾一土瓦房等处,长期开设赌场,该赌场以摇骰子猜单双的形式进行赌博。李某1为该赌场的“大股东”,负责给赌场内做事的人发工资、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赌具和赌场所需其它物品。罗某2、罗某1等人为赌场“股东”,并且在赌场内当“皇帝”,负责摇骰子、广州刑案律师揭盅子等;季某某在赌场“放码”、带赌客到赌场参赌和维持赌场秩序等;欧某等人在赌场“放码”及维持赌场秩序等;李某2等人在赌场内当“水手”,负责收钱、赔钱、记账、“打缸子”帮赌场抽成;夏某等人负责维持赌场秩序等。同时,该赌场还为赌客提供香烟、矿泉水、快餐、车辆接送、放哨等服务。该赌场赌注为100元起注,上不封顶,每注赌资一般为数万元。该赌场通过皇帝“打缸子”和摇出“熟人通吃”的方式牟取利润。该赌场自开设以来,未曾间断,每场时长达八小时左右,参赌人员数十人,每场获利可达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每场赌博结束后,李某1等人都会给在赌场内服务的季某某及李某2、夏某等人发放“工资”,以维持赌场运营,剩下的钱归李某1、罗某1、罗某2等赌场“股东”所有。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虹景新都1-2栋3单元1701室将季某某抓获,当日被刑事拘留。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帮助他人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风尚,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广州刑事诉讼律师季某某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可认定为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季某某系从犯、初犯、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等辩护意见,法院均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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