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审结一宗危险驾驶罪案件。 2020年8月14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陕JXXXXX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靖边县XX路XX段时,与贺某某驾驶的陕KXXXXX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了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刘某驾车逃逸。广州刑事律师2020年8月14日2时许,民警在靖边县XX镇XX村刘某家中抓获刘某。经鉴定:刘某的血醇浓度为111.39mg/100ml。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并能积极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刘某系初犯,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属实,法院依法予以采纳。广州市刑事律师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被告人刘某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罚金适当,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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