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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火烧车,行为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8-27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5日审结一宗放火罪案件。
       被告人金某因父母未替他偿还债务而不满,以自残、自杀方式恐吓父母为目的,于2020年5月28日0时许到图们市光明小区,用携带的汽油对该小区一车棚实施放火,广州律师事务所后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管某某等人停放在该车棚内的自行车、摩托车以及丰某某停放在车棚附近的长安羚羊牌小型轿车被烧毁。经图们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被烧毁财物价格共计人民币11166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金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广州刑事律师所据此,对被告人金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金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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