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4日审结一宗诈骗罪案件。 2019年初,被告人赵某通过其微信朋友圈发布自己有能力办理驾驶证并且本人不用参加考试的虚假信息。在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27日期间,被告人以上述理由,共骗取被害人高某、王某1、梁某1钱款合计人民币296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9日上午,在喀左县利州街道古塔街42号时代店二楼万商汇小商品批发城内,广州税务犯罪律师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驾驶证并且本人不用参加考试,被害人高某信以为真并于次日10时许,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赵某人民币8000元,作为帮助其和亲属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赵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支出和消费。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亲属退赔给被害人高某人民币8000元,高某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2.2019年3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通过微信和被害人王某1取得联系,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驾驶证并且本人不用参加考试,被害人王某1信以为真,分别于2019年3月17日、3月18日分三次,用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赵某人民币15000元,作为给其五名亲属办理驾驶证的费用。同年3月末,被害人王某1又在其车上给付被告人赵某办驾驶证费用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赵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支出和消费。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亲属退赔给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20000元,王某1及其亲属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3.2019年5月16日上午,在喀左县大城子街道颐和小区一车库内,梁某1通过微信与被告人赵某取得联系,被告人赵某谎称自己有能力办理驾驶证并且本人不用参加考试,被害人梁某1信以为真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转给被告人赵某人民币1600元,作为帮助其办理驾驶证的费用,被告人赵某收取上述款项后用于个人支出和消费。2019年7月1日,被告人赵某亲属退赔给被害人梁某1人民币1600元,梁某1对被告人赵某表示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29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 在量刑环节,被告人赵某具有多次实施诈骗犯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同时具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核实情况,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广州走私犯罪律师全部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预交罚金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本院综合考量被告人的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赵某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被害人的谅解情况,对被告人可以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赵某多次实施诈骗犯罪,对其不宜免于刑事处罚,被告人赵某辩护人关于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应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可以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量刑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注: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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