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审结一宗容留他人吸毒罪案件。 2017年6、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游某在其位于珙县住宅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及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被告人游某在上述住宅内容留吸毒人员廖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江门刑事律师被告人游某在上述住宅内先后四次容留吸毒人员罗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另查明,被告人游某于2020年5月21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游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游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游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发现漏罪,应对其数罪并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的规定,惠州刑事律师判决被告人游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本文内容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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