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0.38克,行为人被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7-08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日审结一宗贩卖毒品罪案件。
2020年1月2日22时许,被告人彭朋通过微信收取高某转账的购毒款200元后,携带红色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4颗前往位于洪山区幸福路36号幸福佳苑小区1栋4楼消防通道约定的交易地点,广州刑事诉讼律师正欲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称重上述毒品共重0.38克,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彭朋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安机关指控被告人彭朋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广州刑案律师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彭朋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被告人彭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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