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敲诈勒索一百万,被判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未知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6-19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审结一宗敲诈勒索罪案件。
2019年8月初,被告人晏开贵以需要工程款周转为由,向滕某借了一张银行卡及电话卡。滕某将其表弟李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一张电信卡(133××××0362)从昆明带给晏开贵。2019年8月14日被告人晏开贵以国家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后,收到及掌握被害人马某大量被举报的违法事实为由,使用手机(号码133××××0362)编辑信息发送给被害人马某(手机号码188××××9999),对马某进行威胁、恐吓实施敲诈勒索,广州刑事律师要求马某在三日内向指定的建设银行账户(户名李某,账户62×××01-3086-292)转款100万元人民币。被害人马某收到信息后次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侦查。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晏开贵利用开展扫黑除恶的名义,编辑了被害人有违法犯罪事实的信息发送给被害人,以威胁、要挟的方法逼迫被害人转款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定性理由成立,法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晏开贵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晏开贵用手机和手机卡仅向被害人发了一次短信,在公安机关没有立案之前就主动销毁手机和手机卡,同时将银行卡也进行了销毁,晏开贵主动放弃犯罪,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故其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法院审查认为被告人晏开贵是否在公安机关立案前主动销毁手机卡、银行卡的事实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证实,公安机关2019年8月21日对该案立案侦查,但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通话湛江刑事律师清单能证实被告人晏开贵2019年9月6日还在使用发送信息的手机(133××××0362),故不能证实晏开贵主动销毁手机卡、银行卡,此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提出被告人晏开贵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晏开贵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被告人晏开贵的犯罪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采纳。据此判决被告人晏开贵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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