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上获悉,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30日审结一宗诈骗罪案件。 ×××年1月25日至×××年1月26日,被告人耿某某在没有销售口罩资质和渠道的情况下,利用网络技术,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被害人邢某在看到被告人耿某某发布的销售口罩信息后,被告人耿某某向被害人邢某发送盗用别人的口罩质检报告和营业执照,取得被害人邢某信任后,被害人邢某使用其本人、其弟弟、其母亲、其朋友的微信和支付宝向被告人耿某某提供的收款码网络转账43笔共计77335元。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至案发,被告人耿某某未向被害人邢某交付任何批次的口罩。案发前,被告人耿某某退还被害人邢某56335元;案发后,下余21000元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退还被害人邢某。 另查明,×××年2月14日,被告人耿某某因涉嫌诈骗犯罪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县城被扶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12月6日,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耿某某因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利用电信网络、假借销售疫情防控用品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2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耿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撤销其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本罪数罪并罚。据此判决被告人耿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茂名刑事律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撤销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2019)豫1102刑初27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耿某某犯盗窃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的缓刑部分(罚金已缴纳);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下余罚金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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