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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受审,被数罪并罚

来源:未知  作者:银狐  时间:2020-04-05

 

神狐刑辩律师团队从网络获悉,山东省淄博市一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经过二审终审,被定非法侵入住宅、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

2012年以来,吕某12新以其曾受过打击处理的恶名,先后纠集韩某1、商涛、宋某12、孟某及被告人公茂华、吴帅、程柏富等人,打着云骢传媒公司的幌子,设置固定办公场所,以替人讨债为由,采取言语威胁、滋扰、强某等手段,多次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吕某12新为首要分子,韩某1为重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知名广州刑事律师该集团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12013年一天,吕某12新、韩某1、商涛、宋某12、孟某、程泗琴及被告人吴帅等人,以帮被告人陈志延向被害人程某要账为由,伙同陈志延强行进入被害人程某位于朝阳花苑小区8号楼3单元602号家中,并非法限制被害人程某人身自由。

22012年一天,吕某12新、韩某1、商涛及被告人公茂华等人向吕某11索债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王某欠吕某11钱,吕某12新、韩某1等人在未经王某及其家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开锁公司打开王某位于周村区直机关生活区12-3-502号的房门,进入该住宅,后吕某12新安排孟某在此居住至2018年春。2012年一天晚上,王某的姐姐王桂华到王某家查看情况时,遭到孟某、韩某1、宋某12的殴打、拖拽广州刑事诉讼律师

32012年,吕某12新、韩某1及被告人公茂华等人在向吕某11要账过程中,发现并拿走被害人宋某11给吕某11所写的还款计划。后吕某12新等人谎称委托宋某11办案,将其骗至桓台县索镇镇一家饭店内,后将宋某11强行带至吕某12新办公室逼迫宋某11还款,吕某12新指使韩某1、商涛、被告人公茂华等人将宋某11带至桓台县城向吕某11转账11万余元,后吕某1111万余元转至吕某12新账户。

42012年,吕某12新、韩某1及被告人公茂华等人以替安某、吕某14等人要账为由,强行扣留了被害人吕某11的奔腾B70轿车两辆(车牌号分别为C某、V某),后任意将该车处置,并未用于偿还债务。经鉴定,被害人吕某11被强行扣留并处理的两辆车辆价值245200元。

52012年下半年,因被害人侯某1欠李某20万元未还,吕某12新以替李某要账为由,指使韩某1、公茂华、商涛、高某(已另案处理)到侯某1的沙厂内强行开走斯太尔自卸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84000元。20133月,吕某12新再次以替李某要账为由,强行开走侯某1丰田霸道越野车一辆(C某),广州著名刑辩律师经鉴定,该车价值438640元。

620131月份,吕立新指使韩福亮、宋懿强、被告人程柏富、公茂华等人到周村区北门街293号樱桃园小区6号楼1单元202号找被害人赵某要账。宋某12、被告人程柏富在赵某之妻张某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在赵某家中居住十余天,严重干扰了张某等人的正常生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吕某12新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帮人讨债为由,利用其曾受过打击处理在社会上形成的恶名,以云骢传媒公司的名义,设立固定场所,逐步吸纳韩某1及被告人公茂华、吴帅、程柏富等人加入,在吕某12新直接指挥或授意下,长期有组织地采取言语威胁、滋扰、强某等手段,肆意插手民间纠纷,实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依法应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公茂华某吕某12新与侯某1、吕某11、宋某11不存在债务关系情况下,在吕某12新安排下,将侯某1妻子、吕某11强行带至吕某12新办公地点,强行索债及赴桓台威逼宋某11,利用吕某12新恶名等威胁方式,帮助吕某12新实现向上述被害人强某财物的目的,应认定为共同犯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被告人陈志延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吴帅、陈志延伙同他人强行进入被害人程某住宅,被告人公茂华、程柏富伙同他人强行进入被害人赵某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吴帅、陈志延伙同他人非法控制、限制他人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公茂华伙同他人多次强某他人财物,严重影响他人生活和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公茂华、吴帅、陈志延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在伙同吕某12新等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公茂华、吴帅、程柏富、陈志延均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公茂华、吴帅、程柏富均有前科劣迹,佛山刑事律师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公茂华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吴帅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程柏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陈志延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公茂华、陈志延提出上诉,后陈志延撤回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上诉人公茂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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