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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犯罪认定和民事诉讼精神赔偿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1-10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它是指行为人向对方作出签订合同的要约表示时,不是以真实单位或以自己名义作出,而是以虚构的根本不存在的单位和他人的名义,使对方信以为真,从而与行为人签订合同,对方“自愿”地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行为人从中获取不法利益。

  第二,是以伪造,变造,广州刑事律师排名作废的票据或者以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履行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此种行为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伪造是指行为人假冒他人名义在票据上作假的行为,既包括票据的伪造又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的伪造。

  变造的票据是指无权而擅自变更签名以外的票据上记载的内容的行为,变造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涂改票据数额,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

  有的是采用拼凑方法,将小面值票据变为大面值票据,广州专业刑事律师有的是将原有的记载除去,改写新的记载,或者直接在原有的记载上添加字句。

  其他虚假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通过其他非法途径获得证明其对某项不享有权利的财产享有权利的证明文件,如虚假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银行存单等。

  这种行为是指行为人为了使对方相信自己有能力履行合同,将伪造,变造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交给对方作担保使对方信以为真,签订合同,并“自愿”履行合同的义务,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务的目的。

  第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广州刑事资深律师,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此种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并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以骗取对方当事人信任的方式,以小利获大利。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一)国外许多国家早已对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赔偿问题有着明确规定,如法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可以包括作为起诉对象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的,肉体的及精神的全部损失,”。

  意大利刑法规定:“犯罪行为的受害人有广州刑事律师电话权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可赔偿性损失(包括财产性或非财产性损失)提出赔偿要求,”。

  (二)我国刑法对于刑事案件中的精神赔偿问题采取的是限制态度,但并非附带民事诉讼精神赔偿就无迹可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可见,不管是犯罪行为还是非犯罪行为造成侵害,当事人都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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