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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舌之争上升为刑事犯罪,看寻衅滋事罪与日常生活的边界

来源:神狐刑事律师辩护网  作者:神狐  时间:2020-05-06
       神狐律师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宗触犯寻衅滋事罪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叶一苇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
       2019年9月25日20时许,余键(已判刑)与被害人汪某等人在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李二鲜鱼村餐馆吃饭时发生口角,余某离开后邀约被告人叶一苇及袁某(在逃)等人持木棒先到汪某家中斗狠滋扰,未找到汪某后又驾车在双柳街上搜寻并截停汪某所乘车辆,余某、叶一苇、袁某等人持木棒对汪某的别克牌汽车进行打砸,随后余某持木棒对汪某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汪某的主要损伤为右额部创、皮下血肿、右眼挫伤、右肩部、背部、膝部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认定,别克汽车损毁部分价值人民币900元。侦讯中,同案人余某已赔偿了汪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叶一苇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叶一苇具有持凶器参与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案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叶一苇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叶一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神狐刑事律师网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一苇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在查明犯罪事实的基础上,被告人叶一苇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同案人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叶一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资深刑事律师,16年专业刑辩经验,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办理了近百件刑事案件,多宗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无罪释放、取保候审后不予追诉、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多宗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或上诉减刑,擅长办理税务犯罪、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等刑事案件,涵盖逃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经营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骗取贷款罪、寻衅滋事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合同诈骗罪、走私废物罪、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组织卖淫罪等刑事罪名。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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