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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和认定主犯条件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1-23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者即使实施了客观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减弱者,其刑事责任相应地适当减轻。

  辨认能力是指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的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一个人按照自已的意志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一个人的控制能力是以其辨认能力为前提的,广州刑事案件律师如果一个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缺乏必要的认识能力,那么,该行为人的控制能力也就无所依存。

  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生理和智力发育正常,就具有了相应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从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能力。

  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广州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由此可以看出:第一,精神病人应否负刑事责任,关键在于行为时是否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第二,行为时是否有辨认或者控制能力,既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供述来确定,也不能凭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来确定,而是必须经过法定的鉴定程序予以确认,第三,对因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并不是一概放任不管,而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强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制医疗。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主要是考虑到,醉酒的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而且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是否会导致醉酒的发生,完全有控制能力。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他们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他们应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认定主犯的条件。

  组织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就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认定为这种主犯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以犯罪集团的存在为条件,没有犯罪集团就没有这类主犯存在的可能。

  (2)必须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组织,领导往往具体表现为:负责组建犯罪集团,网罗犯罪集团成员,制定犯罪活动计划,召集犯罪会议,分配犯罪任务,指挥集团成员进行具体的犯罪活动等。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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