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军因销售假红牛被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局以诈骗罪刑事立案及拘留,唐文聪律师经会见、阅卷后,认为陈某军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诈骗行为,而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但由于其涉案金额尚未达到50000元,因此,陈某军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应作不起诉处理,唐文聪律师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无罪辩护及不起诉的辩护意见。 检察院在收到唐律师的辩护意见后,全部采纳了唐文聪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陈某军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而应适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但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军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数额尚未达到该罪的追诉标准,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陈某军作出存疑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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