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某,犯罪时刚成年,在校学生,处于叛逆期,与父母关系并不融洽。案发时是冬季傍晚,气温较低,天还亮着。 据他供述:当时他刚从网吧出来,因为父亲管教太严厉,女朋友亦出轨分手,一时想不开决定去小卖部买一把水果刀准备了结自己。水果刀买好了,他开始寻找一个地方“了结”,当他走过一条城中村时,他看见一个“站街者”(受害人)。问他:“帅哥,来不来?”问了几次后,他跟着上去。 进了房间后,被害人问他:“要做多少钱的?”顿时,他反应过来,就把水果刀拿了出来,被害人害怕了,马上说我给你钱,转身去包包拿钱,但是由于现在这个互联网时代,谁还有大量现金呢?没找到现金后,她说微信转账可以吗?H某停顿了一下,说:“有银行卡吗?”后来她马上给了他银行卡,并告知了密码,于是H某核对了密码,拿了卡马上离开了,期间大概经历了两分多钟。 后来,他去取钱的时候,卡里面显示有一千多元,但当他点击取款时,钱却一直也没有吐出来。原来受害者在他离开后,马上将卡里的钱转走了…… 一审法院认定其抢劫罪成立,但属于未遂,因为其最后因为被害人及时转走钱财,其实际未得到款项,导致其最终未能获取财物。 但是,二审法院却更改了此情节,认为犯罪既遂,因为H某当场取得银行卡,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其后在柜员机操作但未取得财物是对抢到财物的事后处理,并不影响犯罪既遂状态。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认为抢劫是侵犯财产型犯罪,认为“我抢劫但是我没有抢到钱,应该是抢劫未遂,甚至不构成抢劫”。在此,笔者认为:大多数情况下这是一个误区,他们对财物进行了一个限制解释。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抢劫罪的犯罪行为方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寥寥数语,然而现实情况却复杂的多。 本案H某利用凶器胁迫受害人交出银行卡,手段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最后取得了银行卡,可见,其最后是取得了“财物”,整个抢劫犯罪行为已经完成。很多人会疑惑,银行卡又不值钱,不取钱什么都不是。但笔者认为,财物并不一定是现金,每一个物品都是有价值的,只是价值高低的问题,大部分物品都可以进行价格鉴定。 抢劫罪是行为犯,不看“结果”,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就成立犯罪,即定罪无疑;是否抢到财物是犯罪形态的问题,这个只影响量刑。 新年伊始,难免美酒佳肴,觥筹交错,首先,YES诉讼团队祝各位读者新的一年:开心每一天;其次,我们提醒各位读者酒后切忌发酒疯乱“抢”他人财物,小心惹罪上身,佳节变加劫。 陈彦羽简介: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法学学士,民盟成员,YES诉讼团队核心成员,一直以来致力于刑辩领域。执业以来经办多宗刑事案件,效果显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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