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认为存在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却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侦查。这种“立案难”的现象并不鲜见,尤其在一些伤亡事件中,被害人家属认为是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却认为是意外事件。 公安机关不立案,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这是法律对不立案救济途径的规定,但是实践中救济的效果很差。一方面,申请复议没有太大意义;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后,往往只是口头告知不立案,而不送达书面通知书,但检察院在受理立案监督申请时又要求申请人提交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通知书。 律师认为,在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却不送达书面通知书时,控告人的着眼点不应该还停留在案件是否应该立案,而应该针对公安机关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的违法性提出异议,争取公安机关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为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做准备。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只做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如果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又不送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属于违法行为,针对此违法行为,有三种救济途径:一、向该公安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举报、控告;二、向该公安机关的上级公安机关进行举报、控告;三、向检察院就公安机关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进行举报、控告。
在取得了不予立案通知书后,控告人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司法实践中,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应提交的材料包括: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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