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光临优辩网-铂虎刑事律师辩护网!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律师介绍
 
 
最新资讯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知识 >  
  法律知识  
 

对胁从犯如何量刑因果与刑事责任关系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2-19

  胁从犯,是指被迫参加犯罪的犯罪分子,所谓“被迫参加犯罪”,是指因受到威胁强迫而参加犯罪,被胁迫者参加犯罪虽然不是出于自愿,但是其行为仍受意识控制的,所以仍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量刑。

  对于胁从犯,根据《刑法》第28条规定,应当考虑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提示:。

  完全被强制而犯罪的人不是胁从犯,其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虽然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广州著名刑事律师但不构成犯罪。

  补充内容:。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

  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二是在客观上行为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的实施,但是其犯罪行为显得比较消极,缺乏积极主动精神。

  胁从犯仅包括被胁迫参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加犯罪的,不包括被诱骗而参加犯罪的情形。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并非完全丧失意志自由,仅是不完全自愿地,而尚有选择的自由,否则,如果行为人的身体完全受到外在的暴力强制,完全丧失了选择行动的自由,可以认为为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而不负刑事责任。

  对被胁迫者要用“发展”的眼光来看,即开始被胁迫,不情愿地参与犯罪行为,但后来尝到了甜头,得到了好处,而非常积极地,自愿地继续参与犯罪者,不能仍然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认为还属于胁从犯,综合全案,可能就是从犯甚至主犯了。

  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的正确定位,刑法因果关系本身并不直接说明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而是存在一种影响刑事责任的具体的运行机制,从刑事责任的功能以及刑法因果关系在实践中的运行角度看,刑法因果关系通过其运行机制,对刑事责任的质与量都提供客观基础。

  1.因果关系是客观属性,刑事责任是主客观广州哪个刑事律师好相统一的,(存在因果关系并不等于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要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必须具有因果关系,)如某人于雨夜躺卧一货车下避雨睡觉,第二天早晨司机倒车装货时压死该人,虽然倒车行为与压死一人的结果有因果关系,但因为司机并无故意或过失,而无责任。

  2.因果关系是"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因果关系,只是不对结果承担刑事责任,但仍然可能承担刑事责任,如犯罪未遂。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分隔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