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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从犯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和身份犯种类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2-20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这里所说的“被胁迫参加犯罪”是指行为人受威胁被迫参与犯罪,胁从犯本不愿意参加犯罪,只是因为迫于他人的暴力或者精神威逼才作犯罪的选择,参加了共同犯罪的实施。

  当然,被胁迫参加犯罪虽非出于自愿,有违背意志,不得已的一面,但最后参加犯罪仍是由其意志决定的,其人身并未受到强制,主观上毕竟还是经过了他的自由选择,其行为也是受自己的意志支配的,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只是畏于自身遭到危险,这种行为人主观上是有罪过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由于胁从犯参与共同犯罪活动是不愿意或者不完全愿意,其实施的犯罪危害行为是在被他人威胁,强迫,精神受到强制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其危险性要小于没受精神强制而实施犯罪的人,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即根据他参加实施的犯罪性质,被胁迫的程度以及对造成的危害结果所起的作用等广州刑事辩护律师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共同犯罪人中原来是被胁迫参加犯罪,后却变为自愿或者积极参加犯罪活动的,不能再确定为胁从犯,应根据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分别以主犯或者从犯论处。

  身份犯的种类:。

  (1)真正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犯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就不成立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

  身份只是针对犯罪的实行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犯而言的,至于教唆犯与帮助犯,则不受特殊身份的限制)。

  (2)不真正身份犯:特定身份不影响定罪,但影响量刑。

  关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

  司法解释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主犯的性质定罪,(如果不能区分主从犯的,定贪污罪)如何理解这一规定:。

  a.这一广州哪个刑事律师好规定的前提是利用各自职务便利,如果虽然是两个不同主体,但仅利用了一方职务上的便利,如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的,则均成立贪污罪,如果是利用了公司,企业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则均成立职务侵占罪。

  b.均利用了各自身份的,看谁是主犯,如果难以区分主从犯,应当:按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职务相同的,看行为人的职权与财物的占有关系。

  c.如果不能区分主从犯的,以身份高的为主犯,均定贪污罪 。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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