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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不动产如何认定犯罪打架致残从犯会减刑吗

来源:未知  作者:杏子  时间:2019-01-31

  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其范围应当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对贪污动产来说,客观上要求行为人非法占有动产即构成犯罪既遂,而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不动产,如何认定犯罪既遂,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不动产的移转以登记为其成立要件,贪污不动产必须要求将不动产的产权登记进行变更,否则就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

  另一种意见认为,贪污不动产不能拘泥于形式上的产权变更登记,如果客观上行为人长期非法占有不动产,主观上也从不打算归还,即使该不动产没有过户到行为人名下,依然广州著名刑事律师可以认定为贪污犯罪既遂。

  第一,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不动产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规定:贪污罪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性职务犯罪,与盗窃,诈骗,抢夺等侵犯财产罪一样,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对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帐等贪污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贪污未遂。

  第二,贪污不动产以是否登记认定犯罪既遂,不利于打击职务犯罪,广州刑事辩护律师职务犯罪中的嫌疑人大都阅历深,知识广,而这些人中的经济犯罪分子随着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为了规避法律,对抗侦查,其作案手段更加狡诈诡秘,作案时大都经过周密的计划和充分准备,作案手法更加复杂,力求不留下蛛丝马迹。

  第三,以登记为要件来认定贪污不动产的犯罪既遂,混淆了刑事和民事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民法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是以办理产权登记为依据,这是指不动产所有权发生民事法律意义上的转移,和刑法贪污罪中实际占有权的转移是不同的,在刑事认定中,不能将民事法律对行为形式要件的要求与刑事法律对行为实质要件的要求混为一广州刑事辩护律师网谈,从而模糊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

  打架致残非主谋的人该如何量刑。

  打架对方一只眼睛被打瞎了,但是已经私下达成协议,也给伤者赔付了很多钱,请问这样的情况不是主谋的人能判几年,并且不是主谋的人上次出狱到这次打架才间隔2年,会不会是累犯。

  刑事辩护律师解答:。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广州哪个刑事律师好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我国刑法第27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2,特殊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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