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要件从不同角度说明行为对法益的侵犯性和行为人的罪过性的实质内容,如果某种因素不具有这种实质内容,就不可能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 犯罪构成要件是一种法律规定,而不是具体事实,最初的构成要件理论曾将符合法定构成要件的事实称为具体的构成要件,但当今刑法理论一般认为这种称谓混淆了法律规范与具体事实,以下所说的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或具体构成要件是指法律规定,而非具体事实。 犯罪构成要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犯罪构成由一系列主客观要件所组成,其中的“要件”就广州刑事案件律师是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构成要件),各个要件之中又包含若干要素(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易言之,若干要素组成一个要件,若干要件组成一个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不是各个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各个要件的有机统一,各个要件按照犯罪构成的要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协调一致,形成为一个整体。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的理论不发达,有的书上将犯罪构成和犯罪构成要件等同起来使用(即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要件,有时表述的是犯罪构成要件,广州刑事案件知名律师实际上是指的犯罪构成),有的书上表述的犯罪构成实质上指的是犯罪成立条件,在读书的时候要注意结合语境进行判断。 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与所有犯罪的共同要件或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中的作用,可以将犯罪构成要件区分为具体构成要件,共同要件和选择要件。 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是犯罪构成要件中主观方面的一种心理状态,根据刑法规定,故意犯罪必须广州知名刑事律师同时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1.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必须是明知的,这种明知既包括明知必然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也包括明知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必须是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论行为人明知的是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还是可能发生,只要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故意犯罪,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和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在程度上是有区别的,这种区别就是刑法上通常说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广州重大刑事案件律师行为必然或者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采取漠不关心,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结果发不发生,都不违背行为人的意志。 我国刑法没有直接使用“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概念,但在对故意犯罪的规定中,对这两种心理差别是作出规定的,区别“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对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大小,决定量刑,具有一定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希望”要比“放任”的主观恶性更大,对前者的处罚也就更重。 唐文聪律师(手机13825008183),资深刑事律师,YES刑辩团队召集人,10多年刑案经验,擅长办理须取保候审,不逮捕,不起诉,缓刑判决等刑案,专注于财产,金融,知识产权,走私,毒品类犯罪辩护,http://www.yealaw.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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