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侦查监督,既包括检察机关对侦查过程的监督,也包括对侦查结果的监督。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退回补充侦查,实现对侦查结果的监督。
审查起诉阶段的退回补充侦查机制,对于提高公诉案件质量,提高审判的客观性和正确性有着重大意义。但在司法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存在着二次退补比重高、因审查起诉期限即将届满为了延长办案时间被借用等问题,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前不久联合出台的《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第7条规定:“完善补充侦查制度。进一步明确退回补充侦查的条件,建立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引导和说理机制,明确补充侦查方向、标准和要求。”笔者认为,在目前司法体制下,建立健全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效监督侦查活动的重要途径。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案件,更要加强说理,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起到引导侦查取证的作用,有利于侦查监督作用的充分发挥。 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内容构成 建立健全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说理主体。说理,是一个阐述和理解的过程,这个过程要求说理者和说理对象都必须是有逻辑、有感情的办案主体。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必须具体到办案人,就是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公安机关的补充侦查是根据谁取证谁负责的原则来确定具体的补充侦查工作人员,所以往往同时涉及预审主办人员、派出所办案人员或刑侦、经侦、禁毒等多部门的人员。 二是说理形式。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形式,主要包括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说理机制需要主体直接感知和亲历,应当采取书面和口头相结合的形式。可以先由检察机关承办人送达《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确定具体侦查人员后,二者可以面谈交流。这可以使得信息得到及时反馈,提高沟通效率。 三是说理内容。首先,“退补”背景要说明清楚。背景不清楚,侦查人员就无法了解案件承办人的具体思路,也就无法明确侦查方向。其次,“退补”理由要清楚。一是为什么证据不足?哪些待证事实没有证据支撑,需要补充侦查的证据用以证明何种犯罪构成要件,其在全案证据中的证明作用如何;二是程序上为什么不首先适用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程序,为什么不能自行侦查;再次,补侦标准要清楚,说明补侦所取得的证据是用于证明定罪事实还是量刑事实,要求达到什么样的证明程度。 四是说理跟踪。实践中,退回补充侦查后,由于缺乏对补侦工作的跟进、监督,容易导致出现侦查机关退而不查、久拖不查现象。说理跟踪,就是要加大跟进、监督的力度,如果发现存在故意拖延、搁置不办或者消极补侦情况的,承办人可以进行口头纠正或督促;致使主要证据灭失,造成案件处理受到重大影响或者补侦超期等违法现象的,检察机关可以通过送达《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形式监督补侦工作。 五是说理监督。为了避免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流于形式,可以考虑建立侦查机关认为退回补充侦查不当的,向公诉部门复议的机制。 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作用分析 建立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有利于促进正确适用“退补”。在退回补充侦查机制下,检察机关案件承办人在准备说理的过程中必须深度梳理案件,就有可能过滤掉不必要的“退补”;鉴于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更加复杂,促使承办人对比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材料程序,作出相应选择,从而相对降低退补率。同样,对于比较容易收集的证据,也可能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程序。 第二,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有利于增强“退补”的针对性。说理机制下的“退补”,承办人要充分说理,特别是《补充侦查提纲》必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不能无中生有,只有这样,才能符合说理的要求。 第三,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说理机制有利于实现补查效果。建立在人性化基础上的说理机制,力图搭建一个尊重个体检察官和个体侦查人员人格的平台,建立平等、及时、准确、高效的沟通机制,通过口头和书面相结合的形式,最大限度明确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的要素,并且设置说理跟踪和说理监督的保障机制,达到提高退补质量和效率,实现“有效退补”的目的,使退回补充侦查机制在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作者分别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证据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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